医疗设置标准
服务创造价值、存在造就未来
服务创造价值、存在造就未来
全国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
全国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注射室、消毒供应室。
二、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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