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医政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为医疗机构与医护人员审批注册流程“松绑”。明确提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社会办医再获支持!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了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根据文件内容,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这就意味着,今后医疗机构和医师在申请相关证书时,可以避免重复提交资料,办结时间也将大大缩短。
我们再来回顾一下《通知》出台的政策背景。
社会办医政策的“玻璃门”
2014年以来,响应市场需求和医生要变“社会人”呼声,多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陆续推出的医生多点执业新政,让优质医疗资源从公立医院流向社会资本办医,绕过公立医院的人事编制桎梏和院长“一言堂”,为医生自由执业“铺路”。
在改革中,每一项新政的出台,都充满争论和博弈。而政策的落实,是更大的挑战。随着社会办医新政的不断出台,称这些政策是“玻璃门”、“弹簧门”的抱怨,也如影随形。
多年来,公立医院凭借行政力量,对优质医疗资源的绝对垄断,对患者,对医护人员,都形成巨大的虹吸作用。多数医生认为,地方新政能否落实,还有待观察。“很多医生虽然对公立医院一肚子怨气,但也舍不得离开,稳定的编制,养老保障,让很多医生对公立医院仍有很强的依赖性。”上海神经外科医生宋冬雷坦言,即使愿意走出来的医生,都希望到比现有情况更好的机构去,不能否认,目前绝大多数民营医院,无法做到比公立医院更好。“这也是不少医生在体制外转了一圈,又回到体制内的原因。”
在微博上拥有几百万粉丝的“急诊科女超人於莺”,从协和医院辞职后曾致力於开办一家扎根於社区的全科诊所。但除了HOLD不住一间200平米的诊所一年六七十万元的房租,於莺还通过媒体申诉,“实际审批中,卫生主管部门更愿意批规模较大的医疗机构。”“鼓励医生开私人诊所,疏解优质医疗资源”的新政,一度被舆论解读为“纸上谈兵”。
与於莺相比,更多民资医院,在开办前后,遇到的主要困难,还不是资金和规模问题,而是繁杂的审批程序,部门之间对政策掌握不一致,医保申请难,缺乏职称晋升通道难以招揽优秀医护人员等等问题,不一而足。
目前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仍以公立为主,必须从体制机制上着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拆除隐形门槛,打破“玻璃门”,让社会办医走出困境,为居民提供更充分、更优质的医疗健康服务。
国家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简政放权”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当头炮”,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在今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对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出了“六个一”(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政务服务一网办通;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至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的总要求。
去年5月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中,针对当前“放宽准入不彻底,扶助政策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原国家卫计委卫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赵琨当时解读说,简化优化审批服务并不是降低社会办医标准和门槛,而是要通过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支持和促进社会办医发展。
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回应了人们的迫切需求。但是,仅靠政府一己之力举办公立医疗机构,显然难以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引入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健康服务机构,补齐、补足健康服务业短板,升级供给结构,是解决这一矛盾的主要途径。
2018年5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
综上,便是《通知》出台的政策背景。
《通知》以行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直面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核心问题, 提出了6个方面的具体举措。
1.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2018年6月底前,全国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电子化注册管理情况,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制作样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印制和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2.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
3.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命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关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信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出具其医疗机构名称信息的证明材料,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正常执业运营提供便利。
4.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5.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在申请执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6.合并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妇产科医师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不再单独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医师的审批工作。一是要结合实际细化出台配套实施细则,把《通知》的6方面举措落细落小落实;二是要做好宣传解读,准确把握《通知》的核心要义,营造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三是要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办理流程,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直接感受到改革带来的便利。国家卫健委也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确保各地贯彻落实到位。